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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出口全流程指南

发布时间:2026-03-26 | 信息来源:北京海关发布 | 点击量:26
 一、出口食用菌的“门槛”

出口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我国食品生产许可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出口栽培食用菌种植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如出口至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则种植场需要申请供港澳蔬菜基地备案。


 二、食用菌出口通关流程
 
(一)检验检疫申请: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交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
 
(二)检验检疫:海关受理检验检疫申请后,按照系统布控指令对食用菌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三)结果处置: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有效除害、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电子底账;若输入国(地区)要求,同步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且无有效处理办法,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海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 
 
(四)有效期管理:已通过检验检疫的食用菌,若超过规定有效期,需重新申请检验检疫。
 
(五)后续监管:海关将对食用菌的生产、出口全链条进行后续监管,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标准。
 
 三、出口食用菌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2.输入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3.输入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议定书、备忘录;
4.贸易合同要求等。 

 
(二)具体合规要求。

1.运输包装及标识需严格符合上述检验检疫依据要求;
2.不得夹杂申报以外的植物种子、菌种;
3.禁止携带昆虫、螨类、软体动物、杂菌等有害生物,以及培养基质、菌渣等残留物;
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必须低于输入国(地区)安全卫生标准上限;
5.输出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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